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 | ||||||||||||||
評定 | 資金 | 生活待遇 | 管理 | |||||||||||
評定標準 | 出處 | 資金資助和獎勵 | 出處 | 居住/醫療 | 出處 | 社保/稅收/通關 | 出處 | 直系親屬 | 出處 | 薪酬及其他 | 出處 | 日常管理 | 出處 | |
特級人才 | 國際頂尖人才 市重大貢獻 | 第二條 | 租房補貼 最高每月5000元,不超過三年 購房補貼 不超過250萬元,5年等額發放 | 第八條 | 社保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每年4000元補助,不超過三年 | 第十條 | 企業引才獎勵 引進1名獎勵企業或單位50萬元(每年不超過50萬元) | 第二十五條 | ||||||
一類人才 | 國家級人才 突出省級人才 市突出貢獻 | 第二條 | 我市推薦入選 中央資助1:2 引進創業類 中央資助1:1 引進聘任類 中央資助1:0.5 | 細則第六條 | 居留 引進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公安10天內初審50天內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第六條 | 社保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每年3000元補助,不超過三年 | 第十條 | 企業引才獎勵 引進1名獎勵企業或單位20萬元(每年不超過50萬元) | 第二十五條 | ||||
我市推薦入選 一次性 引進創業類 一次性 引進聘任類 分三年(1/5、2/5、2/5) | 細則第十五條 | 租房補貼 最高每月3000元,不超過三年 購房補貼 不超過200萬元,5年等額發放 | 第八條 | |||||||||||
二類人才 | 國家級次位人才 省級人才 突出市級人才 市重要貢獻 | 第二條 | 租房補貼 最高每月2500元,不超過三年 購房補貼 不超過150萬元,5年等額發放 | 第八條 | 社保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每年2000元補助,不超過三年 | 第十條 | 企業引才獎勵 引進1名獎勵企業或單位10萬元(每年不超過50萬元) | 第二十五條 | ||||||
三類人才 | 國家級次位人才 省級次位人才 市級人才 市較大貢獻 | 第二條 | 租房補貼 最高每月2000元,不超過三年 購房補貼 不超過100萬元,5年等額發放 | 第八條 | 社保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每年1000元補助,不超過三年 | 第十條 | 企業引才獎勵 引進1名獎勵企業或單位5萬元(每年不超過50萬元) | 第二十五條 | ||||||
四類人才 | 市級次位人才 市積極貢獻 | 第二條 | 租房補貼 最高每月1500元,不超過三年 購房補貼 不超過30萬元,5年等額發放 | 第八條 | 社保 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每年600元補助,不超過三年 | 第十條 | 企業引才獎勵 引進1名獎勵企業或單位2萬元(每年不超過50萬元) | 第二十五條 | ||||||
特色人才通用 | 資助比例 國家級人才 市内申報 中央資助1:1至1:2 市外遷入 中央資助1:0.5至1:1 省級人才 省資助1:0.5至1:1 | 第三條 | 居留 引進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2個月内初審上報;尚未獲得永久居留者可辦2-5年居留許可,可多次出入境及享簽證到期提醒;快速綠色通道,就業和居留相關業務5個工作日内辦結,居留許可有效期可放寬至2年以上;駕駛證換發優先辦理 | 第六條 | 社保 外籍人才及直系親屬納入社保參保範圍;企業年金可對人才傾斜或優先爲人才建立;單位可爲人才辦理商業補充保險;不受單位參保形式限制,可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允許直系親屬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單位補繳 | 第十條 | 配偶 按照雙向選擇原則積極協助安排工作或幫助推薦就業 | 第十三條 | 薪酬 參照引進前收入水平,可不受國内薪酬體系限制;單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激勵 | 第十五條 | 人才管理 每兩年編制一次人才目錄;人才達到高一級别标準可申請評審,優惠從高不重複;項目成果通過第三方評估考核;提供知識産權優先服務和重點保護 |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 ||
創業資助 領軍人才100萬至200萬資金扶持;2年後100萬至300萬創業獎勵 | 第四條 | 落戶 簡化、優先辦理,無外籍人員可選屬地社區落戶,華僑由僑務局優先辦理;可憑證明材料享住房獎勵等資助政策 | 第七條 | 稅收 省級以上科教文衛體、技術、環保方面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度所繳80%予以補貼(補貼資金需按規定繳納稅率爲20%的個人所得稅),每人每年不超過50萬,不超過三年;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食搬洗補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出差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 第十一條 | 子女 單位或落戶屬地選擇入學或安排市一級以上義務教育公辦中小學就讀,享受義務教育待遇;初中畢業生可按本市戶籍待遇報考高中;轉學手續優先受理辦結 | 第十四條 | 其他 行政辦事可享綠色通道;免費遊覽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其他新增服務;其他國、省、市待遇規定 | 第十六條 | |||||
引進科研團隊項目立項 一次性500萬至1000萬團隊立項資助;驗收後一次性給予不高于立項資助的獎勵 | 第四條 | 住房 租住人才公寓 | 第八條 | |||||||||||
創業貸款貼息 不高于70%銀行貸款貼息,貼息不超過兩年,每企業每年最高100萬 | 第五條 | 醫療 本人及直系親屬二級以上醫院享受綠色通道就醫;每年一次體檢,個性化保健方案,爲期三年;定點醫院由導醫護士全程陪同協助,優先安排會診 | 第九條 | 通關 工作一年以上特級、一類、二類人才進境時協助進行人才認定,合理科教用品、自用物品免稅,自用機動車輛1輛征稅驗放;海外留學人才創辦企業因生産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技術、配件,可申請減免稅 | 第十二條 | |||||||||
創業場租補貼 原則上不超過100平方米,每方每年不超過30元,補貼不超過2年 | 第五條 | |||||||||||||
備注: ①細則指《東莞市中央專家配套資助實施細則》,未加标細則的條款均出自《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 ②專家資助申報标準(出處:細則第六條): 創業類:在我市創辦獨立法人企業1年以上,申報時已持續1年以上持股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萬元;通過企業間接持股的,申報時已持續一年以上在該企業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創辦企業股份不少于20%切股值不少于200萬元 聘任類:在我市工作,并已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每年在莞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